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39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帅,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