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27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郸城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郸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郸城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席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