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47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16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省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判令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78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97800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郑州希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2018年5月30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汽车一辆、豫A×××××******牌汽车一辆,对上述车辆已经进行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8月10日,经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产登记信息。4、2018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8年6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6、2018年11月23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78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978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