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953号
原告:牟耿善,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南侧大董家村A2段沿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195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牟耿善与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耿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牟耿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