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3执5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南侧大董家村A2段沿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195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28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泽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28万元;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鲁1103执5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37×××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泽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2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37×××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龙
书记员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