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财保117号
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南侧大董家村A2段沿街楼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19572。
法定代表人:张守刚,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以西、上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7152664X。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经理。
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4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19年6月3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在的土地证号为日东国用(2015)第0007**号土地及地上厂房一处,框架四层,建筑面积约16513.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准买卖、出租、抵押、转让、赠与: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日照银行海曲中路支行开户帐号37×××01的资金50万元;在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帐号21×××15的资金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