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079号
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477076。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南侧大董家村A2段沿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19572。
法定代表人:张守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贤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