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505号
***、***、***、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案款27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19年4月18日为55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035元,共计284306元。2019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28430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