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117号
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南侧大***沿街A2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195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新锦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惠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PJ5DM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锦华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2104********;开户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存款23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新锦华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路以西、惠州路以南3#车间一处(建筑面积13581平方米),保全价值800万元。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6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锦华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2104********;开户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存款23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新锦华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路以西、惠州路以南3#车间(建筑面积13581平方米)一处,保全价值80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