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王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3001民初84号
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杨某2,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以被告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撤回对被告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承担。
审判员杨树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