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3021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卓尼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3元。
审判员包广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