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58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杨旺秀,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雪梅
书记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