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58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杨旺秀,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雪梅

书记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