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01民初81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萍,甘肃佳运(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杨旺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作市卡加道乡政府,住所地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桑老,该乡乡长。
被告: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道吉仁青,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市卡加道乡政府、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卓尼县乡镇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市卡加道乡政府、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