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田录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田录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6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莒民保字第405号
申请人: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田录法,男。
申请人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录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