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01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田原,经理。
被告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贺磊,总经理。
被告张会芹。
被告贺磊。
被告**。
被告***。
被告田原。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贺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16号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88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48万元。原告已提供日照市博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贺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16号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20××88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