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贺磊、某某、田原、某某、某某、某某、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贺磊、**、田原、***、***、***、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7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恒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贺磊。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田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磊、**、田原、***、***、***、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日照恒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33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贺磊、**、田原、***、***、***、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日照恒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庭外和解,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磊、**、田原、***、***、***、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日照恒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