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民初189号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光,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江月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金琪,董事长。
***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