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1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金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桓,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需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