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167号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水凝路。
负责人:朱剑峰。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金琪。
原告江苏宏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