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距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5601号
原告上海距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距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距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