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328号
原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第35层35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兰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69N。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浩,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村金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系街道办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MBOL283609。
被告: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英,系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7928973450。
原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正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