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735号之一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322355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与穿金路交叉口金***A幢第35层3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6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6日,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