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717号
申请人:潍坊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MYU3B9K。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袁**,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农业开发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高新区李家朱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9488025Q。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申请人潍坊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农业开发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78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纺林农业开发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78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609元,由申请人潍坊广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苗 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金园
书 记 员 史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