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永民初字第4127号
原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东柳林大街与永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林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怀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广林,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