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32民初136号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怀清,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职务经理。
地址:巨野县。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泉公司)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洋泉公司诉称,2017年5月31日,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和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凿井合同,施工地点在海洋凰庭苑小区,约定设计井深暂定1500米,每米650元,共计97.5万元。双方约定“成井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按实际成井深度结算”,“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视为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双方约定“如有异议可在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9月19日,该井通过验收,实际井深1555米。截止到2018年9月25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4.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4.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8.9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凿井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菏泽市钻热水井壹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钻井,2017年9月12日竣工,实际成井深度为1555米,每米造价650元,2017年9月19日被告将该井验收合格,2017年9月22日被告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给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675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款,现欠原告工程款445000元。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至今未果,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完成凿井义务,该井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工程款,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显系不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89000元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给付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款445000元及违约金8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民
人民陪审员  张丽敏
人民陪审员  闫海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冯晓雪
书 记 员  常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