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32民初172号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祁怀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庆国,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魏县魏州街道办岗井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史利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被告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623259.20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124651.8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6日,河北洋泉钻并有限公司和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凿井合同,井址在广平县辛庄中心村,约定每米490元,暂定井深1550米,竣工后五日内验收,超过五日不验收或者不履行验收手续的,视为验收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数额的20%。2016年6月20日,该井竣工,实际并深1578.07米,但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不验收,也不履行相关手续,仅在施工过程中付款10万元,2018年2月13日付款5万元,仍欠原告工程款623259.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该井没有竣工,质量不合格,我方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河北洋泉钻并有限公司与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凿井合同,井址在广平县,约定每米490元,暂定井深1550米,竣工后五日内验收,超过五日不验收或者不履行验收手续的,视为验收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数额的20%。2016年6月20日,该井竣工,实际并深1578.07米,在施工过程中付款10万元,2018年2月13日付款5万元,仍欠原告工程款623259.2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凿井合同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凿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本案所涉凿井工程是否竣工,因被告认可原告在该井开始抽水时已告知其知晓,故本院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关于本案所涉凿井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因被告庭审中说到“井质量有问题,含沙量大,要求继续抽水、十二天后还是这样”等等,本院认为可以认定井已经验收。关于本案凿井工程是否合格,虽被告辩称井不合格,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623259.20元及违约金12465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0.0元,由被告魏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顺元
书 记 员 焦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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