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32民初522号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地址: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
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大名县。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凿井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钻井一眼,设计井深暂定1700米,可视地层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工程造价为每米520元。竣工后五日内,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标准验收,超过五日不验收或不履行验收手续的,视为验收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数额的20%。该井于2014年11月竣工,成井1708.67米,合同工程款888508元,后被告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且已经供暖使用。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仅付795600元,仍欠92908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2908元,并承担违约金1858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凿井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河北省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施工单位: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第三条设计井深1700m(暂定),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成井结构及深度可视地层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第四条工程期限自钻机开钻之日起至终孔,工期为60天。…第六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每米520元,暂定共计884000元。2、付款方式…(4)成井验收后5日内甲方按实际成井深度结算,除留工程总价3%为工程质保金一次性将余款结清,质保期自验收日起为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甲方三日内一次性结清。(5)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视为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七条竣工后五日内,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标准验收,超过五日甲方不验收或不履行验收手续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钻井,实际成井深度成井1708.67米,单价520元/米,合同工程款888508元。2015年10月底质保期结束。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7日、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各支付265200元,共计795600元,仍欠92908元未付。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丙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证明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凿井合同、结算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凿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照合同进行施工并已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2908元工程款及违约金1858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92908元及违约金18581.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大名县瑞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栗 晴
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