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

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东柳大街与永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林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怀清,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林,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泉钻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被上诉人洋泉钻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诚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改判驳回洋泉钻井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洋泉钻井公司退回全部工程款并赔偿锦诚建筑公司损失数百万余元,锦诚建筑公司将另行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洋泉钻井公司为锦诚建筑公司开凿的第一眼地热井不合格,却要求锦诚建筑公司为其结算工程款。洋泉钻井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二、在第一眼地热井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双方又达成免费开凿第二眼地热井的协议,最终第二眼地热井开凿在地下山顶部的岩石上,洋泉钻井公司只能彻底放弃。第二眼地热井更不符合协议要求,根本不是地热井,洋泉钻井公司弃置后,锦诚建筑公司自己作为淡水井使用。第二眼地热井更不符合协议要求,更没有经过验收。三、洋泉钻井公司在第二眼地热井开凿不成功,且维修第一眼地热井又不成功后,便弃锦诚建筑公司于不顾,无数次电话、最后快件邮递告知质量不达标要求洋泉钻井公司前来维修,洋泉钻井公司至今未到现场。由于洋泉钻井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锦诚建筑公司为勘测该地热井,由洋泉钻井公司指定维修单位不成功的维修费,及白白支付给洋泉钻井公司的钻井费,误工费四项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万元。由于地热井不能使用,该两个小区无法在冬季取暖,导致两个小区的房子不能出售,锦诚建筑公司不能按照正常竣工验收期限验收,所借巨额民间高利贷利息等损失更是高达300万元之多。综上所述,锦诚建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了洋泉钻井公司开凿的两眼地热井都不符合协议要求这一关键事实,却在适用法律时错误,判决保护违约并给锦诚建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的施害方,要支付只有符合质量和协议要求才能支付的工程款。锦诚建筑公司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并准锦诚建筑公司之所请,保护锦诚建筑公司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洋泉钻井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二、锦诚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洋泉钻井公司与锦诚建筑公司订立《凿井合同》后,严格施工,完成了地热施工义务并经验收。锦诚建筑公司使用该井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于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打井。第二眼井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洋泉钻井公司撤回钻机。锦诚建筑公司所称维修费用等系其自行安排的,与洋泉钻井公司无直接关系,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锦诚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洋泉钻井公司已按照重新打井协议约定重新打了一眼井,并验收合格。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要求锦诚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洋泉钻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锦诚建筑公司十日内支付洋泉钻井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至60万元;2、诉讼费由锦诚建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1日洋泉钻井公司(乙方)与锦诚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了《凿井合同》,由洋泉钻井公司为锦诚建筑公司凿地热井一眼,其中合同第五条机井质量,1水泵抽水,井出水量45t/h,2井出水口水温48±2°C,3含水量不超过万分之二。第六条工程验收竣工后三日内双方按五条标准验收。超此期限视甲方认可验收合格………第七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每米650元,共计人民币1105000元,最终以实际井深结算……第十条其它事宜: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均可在洋泉钻井公司方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0月17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了合格验收。锦诚建筑公司给洋泉钻井公司部分工程款外,仍欠306300元,2012年4月6日双方因在冬季试供暖期间出现水温下降井管开裂现象,导致上部冷水进入,双方协商达成《重新打井协议书》:1、乙方免费为甲方在府南小区打地热井(1700米)一眼,因于弥补富民小区地热井;2、乙方钻孔完成前甲方应把富民小区地热井余款306300元(除质保金外)一次性结清,不得耽误设备使用……3、双方应共同遵守富民小区地热井合同条款。之后,锦诚建筑公司给付洋泉钻井公司富民小区地热井余款20万元,仍欠106300元,2012年7月第二眼热水井完工,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另查明锦诚建筑公司因钻井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后当庭撤回。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有双方《凿井合同》,由洋泉钻井公司给锦诚建筑公司凿地热井一眼,虽进行了质量合格验收,但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重新打井协议书》认可了该地热井(富民小区)存在质量问题,并由洋泉钻井公司免费给锦诚建筑公司打地热井一眼,同时,也对第一眼地热井锦诚建筑公司欠洋泉钻井公司款进行了结算,锦诚建筑公司欠洋泉钻井公司工程款306300元,后给付洋泉钻井公司20万元,仍欠第一眼井106300元,洋泉钻井公司要求锦诚建筑公司给付欠第一眼井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的《重新打井协议书》第1项约定,洋泉钻井公司免费为锦诚建筑公司打地热井一眼,用于弥补第一眼井的问题,故洋泉钻井公司要求锦诚建筑公司给付第二眼地热井价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洋泉钻井公司在庭审答辩时,已撤回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凿井工程款1063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负担8400元,被告负担2500元。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4年4月6日,锦诚建筑公司与洋泉钻井公司签订了《重新打井协议书》载明了洋泉钻井公司在富民小区所打的钻井存在问题,洋泉钻井公司免费为锦诚建筑公司在府南小区打地热井用于弥补富民小区地热井。同时,《重新打井协议书》对支付富民小区打井余款的期限进行了约定,而在签订本协议后锦诚建筑公司已履行了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义务,洋泉钻井公司也在府南小区实施了打井行为,故锦诚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锦诚建筑公司所称府南小区的井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洋泉钻井公司提供了验收单,该验收单上锦诚建筑公司的员工进行了签字。而锦诚建筑公司提供的“富民小区测井报告”、《地热井修井合同》,均为富民小区,并非府南小区,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府南小区的第二口井存在质量问题。且锦诚建筑公司在一审中对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后,又申请撤回反诉,故府南小区的井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锦诚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因此锦诚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锦诚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郭 晶
审判员  赵玉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