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2民初2031号之二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怀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瑞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建设路与伏羲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陆,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39295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453557元;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三个基础的人工费和吊车进场撤场费50000元;诉讼费用、保全费、保证金、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董瑞国和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协议钻地热井三眼,一眼在鄄城县医院,一眼在好风景社区,一眼在帝景首府,钻井费用每米600元,以实际井深为准,管材、电费、泥浆费用由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其中鄄城县医院井深1507米,总价904200元,已付485883元,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垫付管材134951元,仍欠418317元,共计欠款553268元。好风景社区井实际井深1565米,总价939000元,已付337651元,欠施工费601349元。另外,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垫付管材138106元,电费38200元、泥浆运费18300元,共计欠款795955元。帝景首府井实际井深1516米,总价909600元,已付28997元,仍欠施工费619629元。另外,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垫付管材124000元,共计欠款743629元。另外,在鄄城县医院,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作了三个平台但井未让河北洋泉钻井有限公司施工。三个平台的人工材料费用吊车、进场、撤场等费用共计50000元。以上欠款合计2142852元,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施工过程中,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另行成立了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部分款项是由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付的,项目工程和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交付,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和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根据工商登记均显示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打井,故合同履行地也在鄄城,属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广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鄄城县,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是在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属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鄄城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鲁瑞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