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505号

原告: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中段(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7882573F。

法定代表人:卜宪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斌,男,系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36951298。

法定代表人:李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8元,减半收取4929元,由原告日照市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