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25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高新区。
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南首海洋世家东门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27336951298。
法定代表人:李冰。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满洁
书记员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