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36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南首海洋世家东门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36951298。
法定代表人:李冰。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厉翠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仲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