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919号
原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36951298。
法定代表人:李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贵和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XT3G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顾绍现(曾用名顾斌),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绍现(曾用名顾斌)、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