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北方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02财保920号 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87478333D。 法定代表人:刘藴勃。 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YUAU5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YUAU5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信北方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YUAU5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发,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6-1号1-6-2,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华信北方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8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华信北方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8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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