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457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湘晟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哈佛小区A15栋4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大道769号军民融合科技城C组团C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湘晟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晟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晟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警安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