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3205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钢结构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27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416260IU。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钢结构工程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罗*区。
原告**常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钢结构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撤回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