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50号
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倪黄庄村北瑞泽胡同16号-1。
法定代表人:张洪志,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长。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租赁分公司,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西石埠村新206国道与永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洪寿涛,负责人。
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租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天津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