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04执7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104民初46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209326.28元,未到位标的1209326.2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