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92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392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1C号楼226室等共57处房产(详见房产清单),经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至流拍,拍卖保留价为11458060.6元,现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书面申请以流拍价格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1C号楼226室等共57处房产(详见房产清单)作价11458060.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扣除案件诉讼费45037元、保全保险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061.28元,抵偿工程款11378962.32元。上述房产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