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92执5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4)鲁1392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6年2月8日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学府共22套不动产(详见房产清单),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至流拍,现已作价11384692.2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抵债。
经强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鲁1392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