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6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履行案款61100.36元及迟延履行金4534元、案件受理费664元、保全申请费631元、执行费885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885元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