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7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富中心19楼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3490180J。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以(2021)鲁1525执保863号保全裁定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8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