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4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孟利。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冠劳人仲案子(2022)第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以(2022)鲁1525执保8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275××××9439账户内存款15799.91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的账号370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