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4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7月07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3490180J。
法定代表人:周孟利,该单位。
***与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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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