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2031号
原告: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
法定代表人:周孟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冠县九洲电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