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2证保1号





申请人:移通网络(香港)有限公司[Etonenet(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2409室。代表人:卢玉军,候补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甲1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赵福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涛,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歌,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移通网络(香港)有限公司[Etonenet(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移通网络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公司”)持有的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恒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的全部财务资料。2019年11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证据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移通网络公司系依据其与被申请人久其公司签订的《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Etonenet(HongKong)Limited、黄家骁、张迪新收购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恒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之总协议书》(以下简称“《总协议书》”)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并申请证据保全。经查,申请人移通网路公司的董事黄家骁,暨《总协议书》签署方之一,因在履行上述协议的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27日被批准逮捕。鉴于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故申请人移通网络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移通网络(香港)有限公司[Etonenet(HongKong)Limited]的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汤征宇






审 判 员


何 云






审 判 员


邵美琳






书 记 员


陈雪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