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287号
原告:***,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都(***之夫),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首创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甲1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赵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夏岗村张营1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锴,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胜利二巷16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中止诉讼。本案中,因(2020)京0108民初22055号原告久其软件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针对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目前尚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理结果,而该结果系本案审理的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