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22055号
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甲1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赵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英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都,***之夫。
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英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久其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8月10日入职久其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任职会易行部门客户经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6月18日休产假,期满后又申请年假5天。2020年6月28日假期结束,直至2020年7月3日,***一直未到公司报到也未进行请假说明,连续无故旷工达到5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期间,久其公司与***多次沟通要求其按公司规定到岗,直至2020年8月3日,***仍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到岗,前后累计旷工达22天,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工作。久其公司迫于无奈于2020年8月3日以邮件、快递方式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告知因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于2020年8月4日零时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产假结束及休完年假后,从2020年6月29日到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其从未到公司上班。即便久其公司安排***待岗存在瑕疵,***也应正常出勤。久其公司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024号裁决,故起诉。
***辩称,在***休产假期间因公司原因导致***岗位撤销。久其公司提供的岗位不合理,在双方协商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8月10日入职久其公司,双方签订2017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符合约定条件的,***同意久其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同时相应调整薪酬待遇;***同意在久其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久其公司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承诺每日到公司内网阅读公司发布的各项公告及消息,公司内网发布的各项公告及消息即视为本人已经知悉。***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19年年初月工资调整为9000元,2019年8月初调岗为运营岗,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期间的工资。***于2020年1月28日开始休产假,6月18日产假结束,6月18日至6月28日休息5天带薪年休假。
2020年8月10日,***向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久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0元。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024号裁决书,裁决:1.久其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久其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其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久其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李宏与***的微信截图、张金锴与***的微信截图、张金锴和各事业部岗位沟通邮件截图,证明***原部门领导李宏和人力资源部张金锴在3月初就原部门撤销和岗位调动事宜与***进行沟通,其因个人原因不跟随原部门进行调动并同意调岗或待岗安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工作经历积极进行新岗位的沟通,因公司需要运营岗位已取消,职能部门也未有多余岗位,***个人以工作地点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绝合理的调岗安排。***认可存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但主张久其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对沟通邮件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微信记录显示,久其公司在***产假期间告知***产品中心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原会易行事业部撤销,原有人员都异动到久其云福,运营岗位已撤销,询问***产假后是否可以接受调岗或待岗,***表示可以接受,后双方就工作地点、岗位进行了沟通,未达成一致。
2.考勤管理制度、待岗通知、限期到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考勤记录、邮件已阅证明,证明因***个人原因新岗位沟通未果,其公司安排***待岗,***未按要求进行待岗,构成旷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其未见过考勤管理制度,未收到待岗通知书、限期到岗通知书,于2020年8月4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可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主张邮件已阅证明对应的邮件实际是2020年8月3日阅读的,久其公司的待岗安排不合理。考勤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或年累计3天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且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2020年7月3日的待岗通知书于当日发送至***的电子邮箱,其上载明:“……公司决定自2020年7月6日起,您开始在人力资源部待岗,您归属的责任中心为人力资源部……待岗期间的考勤方式为手机打卡,打卡时间为每天四次……待岗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6号久其软件五层人力资源部。待岗期间,公司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您发放待岗生活费”。2020年7月28日的限期到岗通知书于当日发送至***的电子邮箱,其上载明:“2020年7月3日,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待岗通知书发送给您,一方面您表示因个人原因不跟随原来的部门进行调动,另一方面现在也没有合适的岗位,所以自2020年7月6日起您开始在人力资源部待岗,并明确告知待岗期间的考勤方式及待岗地点等相关信息,您也并未提出异议。但是自2020年7月6日至今仍一直在您的居住地(河北廊坊)打卡,未到公司报到,这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规定,现再次通知您于2020年7月29日到岗,如仍不到岗,将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020年8月3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8月3日你一直在你的居住地打卡,未到公司上班,累计旷工达22天。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规定,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现公司决定依法依规对你做出辞退处理。公司自2020年8月4日零时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任何补偿……”
3.关于人力资源制度汇编修订的通知、规章制度会签表,证明久其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合法有效。***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4.***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证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939.56元。***称2020年7月的2600元未发,工资表上的其他工资数额属实,但工资表未载明生育津贴。久其公司认可2020年7月工资26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综合判断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在***休产假期间,久其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所在部门被撤销,双方对于***产假结束后的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久其公司安排***待岗。待岗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待岗生活费,劳动者暂不提供劳动,等待岗位的一种特殊状态。本案中,***未按久其公司要求在办公地点待岗属实,但***在何处待岗并未对其待岗状态产生实质影响,亦未严重影响久其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且***此时尚处于哺乳期,确有照护婴儿的客观需求,其未在久其公司指定地点待岗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久其公司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久其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久其公司主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939.56元,该数额与久其公司提交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久其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637.36元;
二、驳回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