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27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601751。
法定代表人:资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汝刚,云南滇玉(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兴,任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富,通海县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被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自愿于2022年1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892元,减半收取计74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白艳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