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601751。
法定代表人:资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敏,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秦华,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当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4,055.21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784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的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的不动产、银行账户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在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账户作上限冻结;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兴华